日期:2023-01-13 14:25:56
按要求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广告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教育培训机构依据《办学章程》,依法从办学盈余资金中计提的办学投资收益(或合理回报)经费(计提时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8.学杂费退费;
9.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应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教育培训机构从本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