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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

日期:2021-10-15 22:40:48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技能福建”行动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实施《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就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一、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工作力度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财政部门要用好用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政策文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加大辖区内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企业、劳动者开放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落实。为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对于专账资金存在大额结余的设区市,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调剂至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设区市

二、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范围

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下岗失业和转岗职工、去产能职工、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经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自有员工培训的,可参照企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企业和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实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含获奖人员奖金、差旅费、交通食宿费、工杂费等其他费用)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

各地要结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形成的新就业需求和新就业形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并逐步健全完善新职业培训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新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加快新职业的题库建设、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培训包开发、教学计划制定和教材建设。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鼓励支持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落实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支持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破除户籍限制,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期间,继续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依托企业和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一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可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可从专账资金列支。各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实现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不断提升。

六、强化培训质量和资金监管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培训质量,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经办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等工作,加强培训监管和经办服务能力。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将培训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依纪,管好管严管实,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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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官方微信公众号